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68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偽造文書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
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犯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;
又附表編號1之犯罪減得之刑與編號2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
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,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
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,並均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
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如附表所列編
號1之罪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聲請與附表所列
編號2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10條第1項、第
11條、第12條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
法 官 賴淑美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許翠燕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