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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768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7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 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犯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; 又附表編號1之犯罪減得之刑與編號2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,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 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,並均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 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如附表所列編 號1之罪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與附表所列 編號2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10條第1項、第 11條、第12條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9   月  10   日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淑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9   月  10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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