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69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度聲減字第490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證券交易法罪,減為
有期徒刑參月,如
易科罰金,以
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2年5月間犯證券交易法罪,經本
院以95年度重訴字第56號(
偵查案號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
察署95年度偵字第8738號),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。
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
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修正前刑法第41條
第1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,現行法規
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淑芬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廖純瑜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