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70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
反證券交易法案件,業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
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之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罪,減為
有期徒刑參月,如
易科
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受刑人甲○○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罪,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
年四月三十日以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五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
期徒刑六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
算一日確定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上開
犯行之犯罪時間,係在
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
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,聲請
予以減刑,經核並無
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
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
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
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
法 官 吳麗英
以上
正本與
原本相符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
抗告。
書記官 田華仁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