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71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
反證券交易法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
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罪,減為
有期徒刑叁月,如
易科罰金
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至同年十二月
期間犯
違反證券交易法罪,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五六號(
偵查案號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六
一九號),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
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
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第九條,修正前
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
第二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
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李家慧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楊文祥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