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72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證券交易法罪,減為
有期徒刑參月,如
易科罰金,以
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2年間犯證券交易法罪,經本院以
95年度重訴字第56號(
偵查案號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
95年度偵字第4754號),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
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
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 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
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政燁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劉俊源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