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74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二之施用
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
有期徒刑玖月
,並與附表編號一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減刑後之刑,應執行有期
徒刑壹年貳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所示時間,分別犯附表編號一、二
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均經判刑確定,其中附表編號一
部分,並經裁定減刑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在中
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
以減刑,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業經裁定減刑之犯罪,定其應
執行之刑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三項、第十條
第一項、第十二條,刑法第五十三條、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九 月 十 日
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劉方慈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妙穗
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九 月 十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