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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774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7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二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,並與附表編號一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減刑後之刑,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所示時間,分別犯附表編號一、二 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均經判刑確定,其中附表編號一 部分,並經裁定減刑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在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 以減刑,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業經裁定減刑之犯罪,定其應 執行之刑。 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三項、第十條 第一項、第十二條,刑法第五十三條、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九 月 十 日       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劉方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妙穗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九 月 十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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