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79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弄12號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
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商業會計法罪,減為
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
易科
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2年3月及4月間違犯
違反商業會計法罪,經本院於96年6月5日以95年度訴字第17
08號(
偵查案號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7
501號、96年度偵字第7601號),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
。茲因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商業會計法罪
,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
定相符,為此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,並依同條
例第9條
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修正前刑法第41條
第1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,現行法規
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力旗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碧華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