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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780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7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臺北市士林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在公共場所賭博罪,減為罰金新台幣貳仟元,如易服 勞役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犯在公共場 所賭博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二七一號(偵查案 號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五八六九號 ),判處罰金新台幣四千元,已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 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 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刑法第四十二條 第三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黎惠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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