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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785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7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(現於泰源技訓所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,如易科罰金,均以 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,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,如 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經 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 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 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、第10條第2項、第 12條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51條第5款,修正前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 新台幣條例第2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桂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到裁定後5日內提起抗告。 書記官 嚴君珮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6   日 附表: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