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87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施用毒品罪,減為
有期徒刑伍月,如
易科罰金,以
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95年10月4 日犯施用
第一級毒品罪,經
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61號(
偵查案號: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
95年度毒偵字第3362號),判處有期徒刑十確定在案。茲檢
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
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
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周占春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妙穗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