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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789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789號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 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,減為拘役拾日,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三日犯持有第二級毒品 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0一九號(偵查案號: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0八四四號)判 處拘役二十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 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士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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