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89號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持有第二級毒品罪,減為
拘役拾日,如
易科罰金以新
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三日犯持有第二級毒品
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0一九號(
偵查案號:臺
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0八四四號)判
處拘役二十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
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
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士珺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素霜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