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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790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7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 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偽造文書等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 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至七月間犯偽造文書 等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九五九號(偵查案號: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一四九八號), 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修正前 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二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吳俊龍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4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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