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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791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7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詐欺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94 年12月9日至95年2月9日犯詐欺罪,經 本院以95年度簡上字第32號(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 字第14853號),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。經查犯罪時間 在中華民國96 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刑法詐欺罪,核與中華 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,應依同 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予以減刑,並依同條例第9 條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、修正前刑法第41條 第1項、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、現行法規所定 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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