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95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
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聲請案號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
署96年度聲減字第413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1、2、3、4、6之犯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各
該編號
所載,與附表編號5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
行
有期徒刑肆年柒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,經如
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受
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、2、3、4、6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均在
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
聲請與附表編號5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
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11條、第12條,
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慧萍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何
適熹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