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795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7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 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聲請案號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96年度聲減字第413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1、2、3、4、6之犯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各 該編號所載,與附表編號5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 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,經如 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受 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、2、3、4、6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均在 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 聲請與附表編號5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 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11條、第12條, 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何熹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