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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796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7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,減為拘役貳拾日,如 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5月25日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 條例罪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872號(偵查案號: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767號),判處拘役40日確定 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 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 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、現行法規所定 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    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楊台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 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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