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96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,減為
拘役貳拾日,如
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5月25日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
條例罪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872號(
偵查案號:臺北地
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767號),判處拘役40日確定
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
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
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、現行法規所定
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楊台清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書記官 陳麗津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