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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797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7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 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罪,減為拘役貳拾日,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5月21日起至同年5 月25日止(聲請書誤載為95年5月25日)犯違反電子遊戲場 業管理條例之罪,經本院96年度簡字第872號(偵查案號: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767號)判處拘役 40日確定在案。茲因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 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,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,爰依該條例第8條第1項 聲請裁定減刑,並依同條例第9條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修正前刑法第41條 第1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,現行法規 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5  日   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勇松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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