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97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
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罪,減為
拘役貳拾日,
如
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5月21日起至同年5
月25日止(聲請書誤載為95年5月25日)犯違反電子遊戲場
業管理條例之罪,經本院96年度簡字第872號(
偵查案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767號)判處拘役
40日確定在案。茲因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
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,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,爰依該條例第8條第1項
聲請裁定減刑,並依同條例第9條
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
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修正前刑法第41條
第1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,現行法規
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
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勇松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馬正道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