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98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罪,減為
拘役貳拾日,
如
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罪,經本
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八七二號(
偵查案號:臺灣臺北地方
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二七六七號),判處拘役四
十日,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
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修正前刑法第四
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十三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偉文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張華瓊
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十三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