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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798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7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罪,減為拘役貳拾日, 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罪,經本 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八七二號(偵查案號: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二七六七號),判處拘役四 十日,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 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修正前刑法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九十六 年  九  月  十三  日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偉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 華  民  國 九十六 年  九  月  十三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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