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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799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799號  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行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竊盜之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 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九日(聲 請書載為「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」應予更正)因犯竊盜罪 ,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一八五號(偵查案號: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四二四九號),判 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。經查: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 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犯刑法竊盜罪,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 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,爰依同條例第八 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,並依同條例第九條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等語。 二、經核卷附之前揭判決書、臺灣高等法院少年前案紀錄表等件 ,認檢察官之聲請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 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 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 月  6  日          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徐千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李典育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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