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02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偽造文書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度聲減字第487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
犯行使偽造
私文書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12月15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
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294號(
偵查案號:臺北地方法院
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779號),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
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
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
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
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江俊彥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劉英芬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