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04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施用
第二級毒品罪,減為
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95年11月30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經
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107號(
偵查案號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檢察署96年度毒偵緝字第62號),判處有期徒刑伍月確定在
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
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,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
法 官 李英豪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周小玲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