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06號
聲 請 人 即
受 刑 人 阮靖怡即阮素珍)
現於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
所載。
二、
按應減刑之罪,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,由
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,中
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經查:(一
)聲請意旨所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第2088號執行
案件,經查係同署以89年度偵字第15880號
起訴聲請人即被
告阮靖怡(原名阮素珍)所犯
偽造文書案件,
嗣經
上訴該案
最後
事實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,已經於95年4月19日,以
92年度上訴字第1590號判決,再獲最高法院於95年4月19 日
,以95年度臺上字第2000判決
上訴駁回確定在案。(二)聲
請意旨所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2176號執行案件
,經查係同署以92年度偵字第6218號起訴聲請人所犯竊盜案
件,
嗣經上訴該案最後
事實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,已經於
93年7月14日,以93年度上訴字第509號判決,再獲最高法院
於96年3月30日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。(三)聲請意旨所
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307號執行案件,經查係
同署以94年度偵字第1215號起訴聲請人所犯偽造文書案件,
嗣經上訴該案最後事實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,已經於95
年4月19日,以94年度上易字第2116號判決而告確定在案。
前開事實,均有聲請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
前案紀錄表一份
,附卷
可稽,經核前開3案件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
高等法院,並非本院。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,
於法不合,
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程暉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彭雅慧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