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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806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806號 聲 請 人 即 受 刑 人 阮靖怡即阮素珍)           現於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二、應減刑之罪,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,由 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,中 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經查:(一 )聲請意旨所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第2088號執行 案件,經查係同署以89年度偵字第15880號起訴聲請人即被 告阮靖怡(原名阮素珍)所犯偽造文書案件,上訴該案 最後事實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,已經於95年4月19日,以 92年度上訴字第1590號判決,再獲最高法院於95年4月19 日 ,以95年度臺上字第2000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。(二)聲 請意旨所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2176號執行案件 ,經查係同署以92年度偵字第6218號起訴聲請人所犯竊盜案 件,嗣經上訴該案最後事實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,已經於 93年7月14日,以93年度上訴字第509號判決,再獲最高法院 於96年3月30日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。(三)聲請意旨所 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307號執行案件,經查係 同署以94年度偵字第1215號起訴聲請人所犯偽造文書案件, 嗣經上訴該案最後事實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,已經於95 年4月19日,以94年度上易字第2116號判決而告確定在案。 前開事實,均有聲請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 ,附卷可稽,經核前開3案件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 高等法院,並非本院。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,於法不合, 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 黃程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彭雅慧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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