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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932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9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,二罪減刑後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示二罪,經判處如 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 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犯等罪,悉合於減刑條 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但因附表編號一之罪減刑後,仍 不能易科罰金,故就附表編號二之罪,並無知易科罰金之 必要,附此敘明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 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三項、第十條第二項、第十 二條,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慧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楊志純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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