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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937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9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五一二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詐欺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犯詐欺罪,經 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0二號(偵查案號: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九七三三號),判處有期 徒刑四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 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修正前 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二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 郭顏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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