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38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
即 被 告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業務
侵占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業務侵占罪,減為
有期徒刑參月又壹拾伍日,如
易科
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即被告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至同年
十月二十一日 (聲請書誤載為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至同年十
月三十一日)犯業務侵占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四
十六號(
偵查案號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
字第七七一九號),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
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
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
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修正前
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
第二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素娥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妙穗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