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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938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9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侵占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業務侵占罪,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壹拾伍日,如易科 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即被告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至同年 十月二十一日 (聲請書誤載為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至同年十 月三十一日)犯業務侵占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四 十六號(偵查案號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 字第七七一九號),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 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 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修正前 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二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素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妙穗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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