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39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臺北市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
所載,如
易科罰
金,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,應執行
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
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犯附表所示各罪,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
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
十四日以前,所犯各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
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三項、第九條、第十條
第一項、第十二條,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偉文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書記官 張華瓊
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