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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945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9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建鴻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鄭建鴻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竊盜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;與附表編號二所示 已減得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又貳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鄭建鴻因於95年8月25日犯竊盜罪,經本院以95年 度簡字第309號(偵查案號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 度偵字第19058號),判處有期徒刑伍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 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 件,聲請予以減刑(如附表編號1所示);而附表編號2所示 妨害公務罪,已據本院96年聲減字第140號裁定減為有期徒 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確 定,因聲請定應執行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(附表編號1、2所定易刑之折算標 準固有不同,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,如主文所示)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 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,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英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周小玲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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