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48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在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
,
聲請人聲請減刑及
定應執行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146號)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、3所示之犯罪,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
、3
所載,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
有期徒刑柒年拾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,犯如附表所示等罪
,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、3所示之犯罪,其犯罪
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
以減刑,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
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是就如附表所示之犯罪,定其應執行之刑如
主文所示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
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10條第2項、第11條、第12條,
刑法第53條、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力旗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碧華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