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953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9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臺北縣新店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行有 期徒刑拾壹月。 理 由 一、查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搶奪等罪,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 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 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犯搶奪等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 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三項、第十條 第二項、第十二條,刑法第五十三條,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 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黎惠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