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54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
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兵役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所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罪,減為
有期徒刑貳月
又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因於民國96年04月17日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
3條第7款罪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049號(
偵查案號:臺
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892號),判處有期徒
刑五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04
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並
諭知易科罰金
之折算標準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
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游秀珠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