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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955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9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臺北市○○            號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行使偽造貨幣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如易 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(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聲請書誤載為00年0 月00日生),因於民國95年12月間因犯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貨 幣而行使罪,經本院96年4月20日以96年度簡字第1224號( 偵查案號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465號) ,判處罰金新臺幣3000元,如易服勞役,以1000元折算壹日 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,合 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,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桂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書記官 嚴君珮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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