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55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臺北市○○
號
上列受刑人因
偽造貨幣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
犯行使
偽造貨幣罪,減為
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
如易
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(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聲請書誤載為00年0
月00日生),因於民國95年12月間因犯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貨
幣而行使罪,經本院96年4月20日以96年度簡字第1224號(
偵查案號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465號)
,判處罰金新臺幣3000元,如易服勞役,以1000元折算壹日
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,合
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,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桂英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嚴君珮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