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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957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9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○○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熊正漢 上列受刑人因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,已經判 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○○工程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熊正漢所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人民關係條例罪,減為罰金新台幣肆萬元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○○工程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熊正漢因於民國 95年8月月初某日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, 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040號(偵查案號:台灣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676號),判處罰金新台幣8萬元確 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 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書記官 蘇靜紅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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