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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960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9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 聲請人聲請減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一六二號)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叁月,如易科罰金 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為警採尿前 回溯二十六小時內某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 品罪,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 七八八號(偵查案號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 毒偵字第一一七一號),判處有期徒刑六月,已於九十六年 六月二十六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,核 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 定相符,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,並依同條 例第九條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二、經核除聲請人將受刑人之犯罪時間誤為九十六年三月間,應 予更正外,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 條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紹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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