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63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名譽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妨害名譽罪,減為
罰金新台幣貳仟伍佰元,
如易服勞
役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8 月22日犯妨害名譽罪,經本
院以96年度易字第311 號(
偵查案號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
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340 號),判處罰金新台幣5 千元,已
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
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3 項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蔡守訓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張漪蕙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