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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964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9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 5174 號)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傷害罪所處之刑,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,如易 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受刑人甲○○因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傷害犯行,經本院 於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七六四號判決( 偵查案號: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調偵緝字第一○六 號)判處罰金新臺幣五千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一千元折 算一日,並已確定在案,本院審核後認為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 由,應予以減刑,並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。 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 條第一項,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7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邱蓮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王黎輝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3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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