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68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詐欺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
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4月11日犯詐欺罪,經本院以
96年度簡字第1473號(
偵查案號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
96年度調偵字第28號),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。茲檢
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
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修正前刑法第41條
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淑芬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廖純瑜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