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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968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9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詐欺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4月11日犯詐欺罪,經本院以 96年度簡字第1473號(偵查案號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96年度調偵字第28號),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。茲檢 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 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修正前刑法第41條 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淑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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