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970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9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即 被 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 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 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即被告甲○○前於民國96年2月28日 ,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經本院以 96年度簡字第998號案件(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:台灣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562號),判處有期徒刑4 月,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(下同)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 。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 件,聲請予以減刑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卷附本院96年度簡字第998號刑事判決正本等文件 ,認聲請為正當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6  日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俏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曉郁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