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70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即 被 告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施用
第二級毒品罪,減為
有期徒刑貳月,如
易科罰金
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受刑人即被告甲○○前於民國96年2月28日
,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經本院以
96年度簡字第998號案件(聲請
簡易判決處刑案號:台灣台
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562號),判處有期徒刑4
月,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(下同)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
。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
件,聲請
予以減刑等語。
二、本院審核卷附本院96年度簡字第998號刑事判決
正本等文件
,認聲請為正當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
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俏美
上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曉郁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