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974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9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另案於於台灣台南看守所羈押中)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201號)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行 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造文書等罪,經判處如 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偽造文書等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 聲請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10條第1項、第 12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俊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黃鈴容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