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74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
另案於於台灣台南看守所
羈押中)
上列受刑人因
偽造文書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
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201號)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
所載,應執行
有期徒刑參月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造文書等罪,經判處如
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民國
96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偽造文書等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
聲請
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10條第1項、第
12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俊明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黃鈴容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