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75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竊佔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竊佔罪,減為
拘役貳拾玖日,如
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
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犯竊佔罪,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
00八號(
偵查案號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
偵字第一五八一八號),判處拘役五十九日確定在案。茲檢
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
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修正前刑法第四
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,
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偉文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書記官 張華瓊
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