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975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9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竊佔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竊佔罪,減為拘役貳拾玖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犯竊佔罪,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 00八號(偵查案號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 偵字第一五八一八號),判處拘役五十九日確定在案。茲檢 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 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修正前刑法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,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九十六 年  九  月 二十八 日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 華  民  國 九十六 年  九  月 二十九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