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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976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976號  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侵占等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如易科罰金,均 以銀元叁佰元(即新臺幣玖佰元)折算壹日。應執行有期徒刑肆 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(即新臺幣玖佰元)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侵占等罪,經判處如附表 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犯侵占等罪,悉合於減刑條 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、第十條 第一項,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一項前段、第五十一條第五 款,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 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九庭法 官葉珊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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