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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980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980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並定應執行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附表所列各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行有期徒 刑壹年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各罪,經判處如 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 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之罪,均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 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10條第1項、第 12條,刑法第51條第5款、第53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書記官 蘇靜紅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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