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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982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9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 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,於同一商品,使用相 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,減為有期徒刑叁月,如易科罰金 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2年6月1日起至92年12月6 日止因違 反商標法案件,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194號(偵查案號: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39號、第427號、第 2356號、第3045號),判處有期徒刑6月,緩刑3年確定, 該緩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6年5 月28日以93年度易字第 194 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 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修正前刑法第41條 第1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,現行法規 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淑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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