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83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竊盜罪,減為
拘役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
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1 月29日犯竊盜罪,經本院以
96年度簡字第886 號(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
偵查案號:
96年度偵字第3679號),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
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
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
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宗淦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張耀鴻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