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7年度易字第587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兼 代表人 陳主望
美國
在臺住所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○號2樓
被 告 張心望
共 同
選任辯護人 葉恕宏
律師
洪國誌律師
羅明通律師
被 告 維思資訊股份有限公司
兼 代表人 莊旭弘
共 同
選任辯護人 方伯勳律師
李傳侯律師
被 告 甘達福
上列被告等因違反
著作權法等案件,前經
辯論終結,茲因尚有應
行調查之處,應再開本件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
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紀凱峰
法 官 高若珊
法 官 石千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桑子樑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