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2669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吳
乃仁
選任辯護人 鄧翊鴻
律師
游琦俊律師
上列被告因
詐欺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98年度偵字第18962
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吳乃仁無罪。
理 由
一、
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吳乃仁自民國93年7月1日起
迄95年8月
10 日
期間,任職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臺灣
證券交易所)董事長,與顏萬進(此部分所涉
詐欺罪,
另案
經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矚
上訴字第13號判處
有期徒刑8月,
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)為多年朋友及長官部屬之同事情誼
,均明知與臺灣證券交易所業務有關之交際費用,方得以董
事長業務聯繫費科目向該公司報核,且報核金額沒有上限,
公司會計則依據被告提供之單據,將業務費款項撥付至被告
指定之帳戶,竟共同基於
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
犯意聯絡及
行為分擔,約定由顏萬進先行支付其個人或顏萬進與他人共
同餐敘、購物、住宿等與臺灣證券交易所業務無關之消費,
自93年9月9日起迄95年6月7日期間,由顏萬進將付款發票或
單據蒐集後,交與不知情之秘書李南勳整理,並製作月報表
清冊,約每月一次寄送至被告不知情之秘書張艾雯收執,被
告則向張艾雯謊稱顏萬進所提出上開發票,均係顏萬進代墊
其餐敘等支出,張艾雯不疑有他,則依被告之指示,先將顏
萬進之秘書李南勳寄送之發票,初步審核是否有登載臺灣證
券交易所之統一編號:00000000號後,由張艾雯在發票或單
據上,一一註明「張艾雯代墊」之不實名義,再由被告虛偽
審閱後,向臺灣證券交易所報核,使該所會計人員,誤以被
告確有如附表所示與臺灣證券交易所業務有關之交際支出,
而
陷於錯誤,同意報核如附表所示顏萬進或被告與他人餐敘
、購物、住宿等消費,並將款項如數匯入張艾雯於國泰世華
商業銀行館前分行帳號:000000000000號帳戶內,由張艾雯
領取後,於被告在臺北市○○路○段○號12樓臺灣證券交易所
辦公室會見顏萬進之際,當面交付現金與顏萬進,或依顏萬
進指示以匯款方式,於95年3月14日、4月6日、4月25日、6
月1日、6月25日匯入顏萬進使用之人頭帳戶即蘇士閔於臺灣
銀行城中分行帳號:000000000000號帳戶內,供顏萬進花用
,被告與顏萬進以此方式共同詐得新臺幣(下同)104萬251
元;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。
二、
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共同詐欺之
犯行,辯稱:伊於臺灣證
券交易所任職期間,所有費用核銷均依公司內部規定辦理,
顏萬進提出之收據,伊認知係基於授權蒐集臺灣證券交易所
所支出之交際費用,另有部分係認為業務聯繫費屬於董事長
之公關交際費用而支出,伊主觀上無詐欺不法意圖,客觀上
亦無詐取財物行為等語。
三、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開詐欺犯行,係以:被告之供述,
證人
顏萬進、張艾雯、李南勳、胡道瑋、陳鳳美之
具結證述,臺
灣證券交易所98年2月20日臺證密字第0980002097號函
暨附
件吳乃仁業務聯繫費82筆之申請單據、報銷清單,98年4月7
日臺證密字第0980005525號函暨附件吳乃仁報支業務聯繫費
36筆之申請單據、報銷清單等影本,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
97 年12月16日(97)國世館前字第706號函暨附件張艾雯帳
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,蘇士閔於臺灣銀行城中分
行帳號: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,檢察官指揮
檢察事務
官98年6月26日
勘驗搜索扣押物編號B2-14磁片及列印資料
之勘驗報告,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8年7月3日財北國稅審三
字第0980059767號函暨附件營業稅稅籍資料影本5紙,臺北
富邦商業銀行消金作業管理部98年4月20日北富消金作管字
第0202號函暨附件田麗虹信用卡消費明細,華國大飯店98年
5 月15日陳報狀暨附件95年6月21日桂華會館訂席簿及94年8
月22日、9月20日華國大飯店桂華會館訂席簿,永豐信用卡
股份有限公司98年4月17日永豐信法催暨風管部(098)字第
00705號函暨附件顏萬進93年7月1日起迄94年1月1日止消費
明細,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95年8月14日(95)安信總
字第945號函暨附件顏萬進94年1月1日起信用卡消費明細表
,漢神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8年3月30日漢神(98)財字
第005號函暨附件信用卡刷卡簽單、訂房明細、發票等影本
,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年4月30日(九
八)港匯銀總字第6128號函暨附件陳鳳美信用卡消費明細等
,為主要論據。
四、
按犯罪事實應依
證據認定,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;又不
能證明被告犯罪者,應
諭知無罪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154
條第2項、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且事實之認定,應
憑證據,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,或證據不足以證明,自不能
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,為裁判基礎;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
事實,須依
積極證據,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
認定時,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,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
。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,雖不以
直接證據為限,
間接
證據亦包括在內,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,其為訴訟上之
證明,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,而得確信其為真
實之程度,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(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
號、76年臺上字第4986號
判例意旨
參照)。再按刑法上詐欺
罪之成立,以行為人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為必
要,其是否於行為時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,亦
即行為之初是否即心存詐意,應就整體行為過程加以觀察(
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926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且刑法詐
欺罪之成立,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,以
詐術使人
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,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,必
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,若其所用方法,不能認為
詐術,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,即不構成該罪(最高法院84年
度臺上字第4734號判決要旨參照)。
五、經查:
(一)就
起訴書附表所列消費金額及發票,均係顏萬進先代墊支
付,再透過秘書李南勳將代墊款發票,轉交被告秘書張艾
雯,張艾雯匯整送被告核定後,即由秘書張艾雯向臺灣證
券交易所核銷,領得之款項或當場交付現金與顏萬進,或
匯款至顏萬進所指定之帳戶
等情,為被告所坦認,且分經
證人顏萬進、張艾雯、李南勳之證述屬實,並有臺灣證券
交易所98年2 月20日臺證密字第0980002097號函暨附件吳
乃仁業務聯繫費82筆之申請單據、報銷清單附卷
可稽,此
部分之事實,應
堪認定。
(二)依證人即當時負責處理臺灣證券交易所董事長核銷業務之
人徐長齡於本院審理時證稱:伊經手93-95年間臺灣證券
交易所董事長交際費之核銷,董事長報銷單由秘書交下來
後,由伊幫董事長報銷;秘書會交給伊發票及登記本,登
記本會依照發票日期,將發票日期、金額記載在上面,由
何人墊付,伊會將該登記本影印作為報銷單附件,報銷單
亦為伊製作,上面記載就是根據秘書提供給伊之發票,伊
報銷出去後,就由財務部審核。伊不需要實質審核董事長
交際費用是否為因公支出,只負責報銷等語(見本院卷二
第149-151頁)。及臺灣證券交易所99年3月5日臺證財字
第0990004759號函稱:「二、依本公司會計制度第四章會
計科目之說明,本公司業務聯繫費(93至95年間稱交際費
)科目性質,係指因公務聯繫之交際應酬費用。三、查該
期間本公司並未針對董事長業務聯繫費之使用範圍,
予以
明文規定,惟依上述會計科目之性質,業務聯繫費係指因
公務聯繫之交際應酬費用,如賀儀、奠儀、花圈(籃)、
禮品及餐費等。至是否為因公務聯繫所發生或與業務相關
,本公司於核銷過程無從作實質認定,僅要求需在報銷單
用途說明欄載明業務聯繫。四、本公司董事長業務聯繫費
之核銷程序如下:㈠該期間(即93-95年)本公司董事長
業務聯繫費之報銷,係由其秘書將其因公務聯繫之交際應
酬費用相關單據交付予管理部(現為人力資源部),再由
管理部填寫費用報銷單,以辦理報銷,報銷時毋須具體敘
明事由或聯繫對象。㈡按本公司分層負責準則之規定,報
銷費用之核銷係由財務部會計組經辦,依據本公司會計制
度第五章會計憑證第四節會計憑證之審核中有關支出憑證
審核之相關規定,檢查所附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,是否
載明本公司抬頭與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、單據金額與報銷金
額是否相符、消費內容品名是否屬業務聯繫費性質及用途
說明欄是否載明為業務聯繫等要項後,依前揭準則規定由
適當授權人員核決,若檢查結果有不符前述要項情形即不
予核銷;凡同意核銷之款項,則依其
所載之受款人付款。
至核銷過程本公司依相關單據內容尚無法審究是否為他人
代墊」。是以臺灣證券交易所對於董事長之業務聯繫費當
時並未明確界定使用範圍,而以該費用的報支程序,又僅
作形式審查,採寬鬆之認定,尊重董事長由其統籌運用,
可知該費用之編列係因董事長之身分而編列,蓋董事長對
外即代表該公司,其行為舉止均難脫與公司之關聯性,是
以該費用的使用目的是否因業務所需,均尊重董事長之裁
量權,而該公司對此等費用的支出流程,就此亦產生信賴
、依例辦理之慣例。綜此,本案附表所列的消費,既經
斯
時身為董事長之被告認為與其首長身分之業務相關聯,而
要顏萬進為之先行代墊,
嗣後再以臺灣證券交易所之業務
聯繫費報支返還,此情亦據證人顏萬進於另案
偵查時證稱
:伊幫被告代墊費用,所以收據開臺灣證券交易所費用並
請款,伊是幫被告做公關;伊幫被告代墊之公關費用可以
向證交所報銷等語(見95年度偵字第15314號卷第10宗第
60 頁、第12宗第286頁),於本院審理時證稱:伊拿付款
的發票向臺灣證券交易所核銷的費用,主要是幫被告代墊
的費用,代墊費用多是餐費,少部分是送禮,其他是被告
委託伊去蒐集資訊,有必要跟人吃飯喝咖啡之費用;餐敘
目的多是與工商企業界的往來等語(見本院卷二第126頁
背面-127頁背面)屬實。按上說明,在該費用之「業務聯
繫」定義未明而採信任董事長之裁量,且緣於董事長對外
為公司代表,行為舉止難以全然與公司切割情況下,尚難
據此即認必屬私用範疇而有何不法之情。
(三)檢察官雖以證人顏萬進證述:「JJ會」是每月聚餐,由成
員輪流作東,編號30係「JJ會」的費用由伊代墊,編號18
可能係伊與中興電工或昇恆昌的老闆餐敘,編號23是邱義
仁的生日,編號39係伊與林宏信律師的餐敘等語,及證人
即「JJ會」成員胡道瑋的證述:「JJ會」就是閒聊,並非
談論證券相關業務等語(見96年度他字第464號卷第5宗第
25-26、98-99、101-102頁),據以認定此部分的各該消
費與臺灣證券交易所業務無關,此部分的費用核銷有不法
詐欺之情。惟本案被告被訴之
行為期間內,臺灣證券交易
所對於業務聯繫費用並未明定使用範圍,而該費用又係緣
於董事長身分而編列,採寬鬆認定標準,尊重其裁量權,
俱如前述。是以董事長舉止難與公司關聯性脫離之觀點而
論,其為擴展人際關係,常見之宴請、招待、餽贈、慰問
、慰勞等,對於公司日後事務之推行,亦
難謂毫無關聯,
將之認為在交際費用範圍內,應合於一般社會常情。再者
,依被告任職於臺灣證券交易所時期之祕書張艾雯於本院
審理時證稱:「(你開始擔任吳乃仁秘書有無向臺灣證券
交易所相關業務單位詢問核銷類似公關費的流程或相關規
定?)有,我剛擔任秘書時有詢問過有無類似公關費報支
規定或額度,但是得到的答案是沒有。」、「(你有無將
查詢到的結果告知吳乃仁?)有,我應該是有跟他說有問
過業務單位,業務單位說沒有相關的報支規定。」、「(
你說公關費沒有報支要點,這些發票如何報支?)我是問
公關費有沒有相關的報支的規定,他們回答說沒有,就叫
我把發票直接送到管理部。」、「(提示96他464卷4第
243頁,你在偵查中說有問過財務部,如果董事長有一些
個人餐敘費用、年節贈禮,要如何報銷,財務部說只要整
理發票後交給管理部,管理部自然就會幫忙報銷,當時所
述是否實在?)我有問過流程才知道要這樣子報。」、「
(你問的財務部及管理部是同一部門?)不同部門。」、
「(是否兩個部門都有問?)我現在不記得,但我應該兩
個部門都有問,應該都有問主管。」、「(在你擔任吳乃
仁秘書期間,有關吳乃仁公關費,你都是按照你剛才所說
問過財務部、管理部報銷流程去辦理?)是。」等語。及
證人徐長齡於本院審理時證稱:「(你是從何時在臺灣證
券交易所擔任董事長交際費的報銷業務?)我在庶務組就
負責首長的交際費報銷,除了董事長以外,還有總經理,
三位副總經理,他們交際費用都是我負責,我們統稱為業
務聯繫費,我做了很久,從80幾年開始直到去年3月為止
。」、「(照你所述,董事長、總經理、三位副總經理等
主管,他們的交際費都是用業務聯繫費的名義報銷?)是
。」、「(在吳乃仁擔任董事長期間,他報銷的主管交際
費跟前後任的董事長有無不同地方?)沒有,都是一樣」
等語。益徵被告應係本於該公司尊重董事長裁量權,對公
司編列之董事長業務聯繫費的使用採寬鬆的認定,董事長
行為舉止與公司具有高度關聯性之確信下,而依循斯時臺
灣證券交易所之規定及往例核銷相關交際費用,亦難認被
告主觀上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。
(四)
公訴檢察官認為:1.被告於95年10月3日偵訊時曾表示其請
顏萬進代墊之聚會人數不只三人,且這類聚會都會出席,
未單獨請顏萬進拓展業務,亦未請顏萬進代購置禮品及酒
類等語,而被告該次應訊時間離顏萬進所涉消費時間較近
,故對於是否曾於顏萬進單獨聚會,聚會人數有無請顏萬
進單獨拓展業務,或是有無委託顏萬進購置禮品、酒類,
應記憶深刻,而無記憶錯誤之可能,該次所述應較為可採
,因此在本件消費明細當中,用餐人數三人以下,購置禮
品、酒類者應可判斷為顏萬進之私人消費。2.被告雖表示
有時會因為同時參加其他聚會,而晚到或早走,因此會有
由顏萬進代墊之情形,然而從被告以自己名義核銷之明細
中,應多少在相對應的日期、時段會有消費之情形存在,
然而依卷附核銷明細,從93年7月4日起到95年7月9日止被
告自行核銷的明細中,均未見有任何一筆與顏萬進消費日
期、時段重複之情形,可見被告此部分所言與事實並不相
符。3.與JJ會相關之消費,經證人胡道瑋證述與證券業務
無關,編號30漢來之消費當時亦是以民主進步黨名義訂房
,從而本件之相關消費,均屬顏萬進私人消費,而與臺灣
證券交易所之公務無關。4.比對證人李南勳證稱遭臺灣證
券交易所退回之發票及被告自行核銷消費明細,其中有4
日係被告在不同餐廳消費,可見被告確有實質審核發票內
容與被告自行消費之時間,
參諸前揭被告對證人顏萬進以
私人發票報銷之事既屬知情,可見被告與證人顏萬進有詐
欺取財之共同犯意聯絡等情。惟查:(1)被告於95年10
月3日雖曾為
上揭公訴檢察官所指之供述,然觀之該次偵
查
訊問,被告供稱:「(你今年有無請顏萬進代購禮品或
酒類?)應該沒有這種情形,因為我沒這個印象。」等語
(見96年度他字第464號卷第5宗第212頁),是被告係就
今年(95年)有無請證人顏萬進代購禮品或酒類,稱以沒
有,然此不代表93-94年間未請證人顏萬進代購禮品或酒
類,此參諸被告於98年8月6日檢察事務官偵詢時供稱:「
(有無請顏萬進購買禮物?)我不敢說沒有,也許有1、2
次。」等語(見96年度他字第464號卷第5宗第206頁),
更可認定。而被告於該次偵查中稱其未單獨請證人顏萬進
拓展業務,然被告於另案審理時,以證人身分則證稱:除
了伊參加餐會,請顏萬進代墊費用外,因為顏萬進長期在
海基會任職,有請他向臺商請教、蒐集關於臺灣證券交易
所規劃國際版的資訊,如果跟這些人見面的餐費可以跟伊
報銷等語(見本院95年度矚訴第4號卷第6-7頁),且於該
次審理時,被告對於檢察官質疑為何偵查中未提及透過顏
萬進向臺商蒐集相關資訊一事,答以:因為當時檢察官未
問伊等語(見同上矚訴卷第13頁),佐以該次偵查中之問
題均係以顏萬進代墊的餐費為中心,是被告前揭所述,尚
無違常情。況且,被告身為臺灣證券交易所董事長,日理
萬機,事務繁忙,對於日常之宴飲、餽贈等瑣事,本難期
被告能逐一詳實記憶。綜上,自難僅憑被告於95年10月3
日偵查中未盡完全的記憶及陳述,即據以認定附表所示用
餐人數三人以下,購置禮品、酒類者即為顏萬進之私人消
費,而與被告之業務身分無涉。(2)至公訴檢察官以被
告自行消費之明細,與證人顏萬進報銷之明細中,未見有
重疊、相對應之日期,而認被告
所稱:因為同時參加其他
聚會,而早到或晚走,故由顏萬進代墊等情並非屬實。然
縱被告於同日、相近時間參加不同聚會,惟並不必然均由
被告以業務聯繫費支付,公訴檢察官此部分之推論,已難
憑採。況且,被告本即無自證己罪之義務,在本案檢察官
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罪之情形下,自不能因被告所
辯不足採,即反推為被告有罪之
佐證。(3)至公訴檢察
官以JJ會消費或以民主進步黨名義訂房,以及被告以顏萬
進提供之發票為業務聯繫費核銷,而認與公務無關乙節,
此部分客觀上無法證明有何詐術之事,主觀上亦無不法所
有意圖,均已如上所述。綜此,難認被告有何詐欺之情。
六、
綜上所述,公訴意旨所舉事證,均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
有所懷疑,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。此外,復查無其他積
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上開犯行,按上說明
,自應為被告無罪之
諭知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謝雨青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
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
法 官 林瑋桓
法 官 蕭涵勻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
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
上訴理由者,應於
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
繕本)「切勿
逕送
上級法院」。
書記官 葉宜玲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
附表
┌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消費日期│證 交 所│ 金 額 │ 消 費 商 店 │
│號│ │報帳日期│ │ (用餐人數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93.09.09│93.10.20│ 3,500元 │瑞鉑鐘錶有限公司│
│ │(星期四)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93.11.13│93.12.15│ 21,582元 │樂美股份有限公司│
│ │(星期六)│ │ │(臺北華國大飯店)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93.12.12│93.12.29│ 17,127元 │中泰賓館股份有限│
│ │(星
期日)│ │ │公司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93.12.10│94.01.12│ 42,000元 │太平洋崇光百貨股│
│ │(星期五)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5 │93.12.29│94.01.12│ 13,783元 │帥傑股份有限公司│
│ │(星期三)│ │ │(虹頂商務聯誼社)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 │94.01.31│94.02.23│ 15,400元 │欣原餐廳 │
│ │(星期一)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7 │94.01.27│94.02.23│ 9,800元 │喜多村實業有限公│
│ │(星期四)│ │ │司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8 │94.01.26│94.02.23│ 7,650元 │橡木桶洋酒股份有│
│ │(星期三)│ │ │限公司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9 │94.02.14│93.03.30│ 43,000元 │欣原餐廳 │
│ │(星期一)│ │ (現金交易)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│94.02.22│93.03.30│ 24,897元 │宏名興業股份有限│
│ │(星期二)│ │ (現金交易) │公司(臺北聯誼會)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1│94.03.08│94.04.27│ 30,000元 │欣原餐廳 │
│ │(星期二)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2│94.03.18│94.04.27│ 1,276元 │竹生餐廳有限公司│
│ │(星期五)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3│94.03.16│94.04.27│ 4,708元 │宏名興業股份有限│
│ │(星期三)│ │ │公司(臺北聯誼會)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4│94.03.21│94.04.27│ 5,319元 │深庭有限公司 │
│ │(星期日)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5│94.03.24│94.04.27│ 21,000元 │欣原餐廳 │
│ │(星期四)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6│94.03.06│94.04.27│ 2,900元 │喜多村實業有限公│
│ │(星期日)│ │ │司(統一發票: │
│ │ │ │ │FD00000000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7│94.04.20│94.05.25│ 10,000元 │瑞鉑鐘錶有限公司│
│ │(星期三)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8│94.04.01│94.05.25│ 14,090元 │宏名興業股份有限│
│ │(星期五)│ │ │公司(臺北聯誼會)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9│94.04.16│94.05.25│ 4,521元 │樂美股份有限公司│
│ │(星期五)│ │ │(臺北華國大飯店)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0│94.04.01│94.05.25│ 10,896元 │橡木桶洋酒股份有│
│ │(星期) │ │ │限公司(統一發票│
│ │ │ │ │:FD00000000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1│94.04.13│94.05.25│ 5,328元 │橡木桶洋酒股份有│
│ │(星期三)│ │ │限公司(統一發票│
│ │ │ │ │:FD00000000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2│94.04.13│94.05.25│ 23,903元 │樂美股份有限公司│
│ │(星期三)│ │ │陳麗美代刷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臺北華國大飯店)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3│94.05.09│94.06.22│ 21,003元 │宏名興業股份有限│
│ │(星期一)│ │ │公司(臺北聯誼會)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4│94.05.27│94.06.22│ 29,820元 │樂美股份有限公司│
│ │(星期一)│ │ │(臺北華國大飯店)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5│94.06.12│94.08.03│ 61,000元 │欣原餐廳 │
│ │(星期日)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6│94.06.12│94.08.03│ 15,188元 │宏名興業股份有限│
│ │(星期日)│ │ │公司(臺北聯誼會 │
│ │ │ │ │,胡道瑋刷卡,顏│
│ │ │ │ │萬進持發票報帳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7│94.06.06│94.08.03│ 9,350元 │晶華國際酒店股份│
│ │(星期一)│ │ │有限公司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8│94.06.12│94.08.03│ 3,053元 │晶華國際酒店股份│
│ │(星期日)│ │ │有限公司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9│94.07.20│94.08.17│ 2,640元 │三井日本料理餐廳│
│ │(星期三)│ 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0│94.07.30│94.08.17│ 23,760元 │漢神實業開發股份│
│ │(星期六)│ │ │有限公司(漢來大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飯店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1│94.07.11│94.08.17│ 1,243元 │偉克商人股份有限│
│ │(星期一)│ │ │公司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2│94.07.15│94.08.17│ 5,070元 │晶華國際酒店股份│
│ │(星期五)│ │ │有限公司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3│94.07.13│94.08.17│ 16,041元 │宏名興業股份有限│
│ │(星期三)│ │ │公司(臺北聯誼會)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4│94.07.29│94.08.17│ 18,802元 │寒舍餐旅管理顧問│
│ │(星期五)│ 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(臺 │
│ │ │ │ │北喜來登大飯店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5│94.08.22│94.09.21│ 36,138元 │橡木桶洋酒股份有│
│ │(星期一)│ │ │限公司中華分公司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6│94.08.12│94.09.21│ 3,520元 │三井日本料理餐廳│
│ │(星期五)│ 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7│94.08.11│94.09.21│ 3,210元 │劍持屋小吃店 │
│ │(星期四)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8│94.08.04│94.09.21│ 12,926元 │宏名興業股份有限│
│ │(星期四)│ │ │公司(臺北聯誼會)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9│94.08.10│94.09.21│ 4,070元 │晶華國際酒店股份│
│ │(星期三)│ │ │有限公司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0│94.08.14│94.09.21│ 4,628元 │晶華國際酒店股份│
│ │(星期日)│ │ │有限公司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1│94.08.22│94.09.21│ 17,127元 │華國大飯店股份有│
│ │(星期一)│ │ │限公司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2│94.09.04│94.10.26│ 5,643元 │華國大飯店股份有│
│ │(星期日)│ │ │限公司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3│94.09.20│94.10.26│ 14,806元 │華國大飯店股份有│
│ │(星期二)│ │ │限公司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4│94.09.10│94.10.26│ 17,600元 │男鹿股份有限公司│
│ │(星期六)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5│94.09.26│94.10.26│ 13,294元 │宏名興業股份有限│
│ │(星期一)│ │ │公司(臺北聯誼會)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6│94.10.09│94.11.23│ 20,000元 │宏名興業股份有限│
│ │(星期日)│ │ │公司(臺北聯誼會)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7│94.11.18│94.12.28│ 4,202元 │宏名興業股份有限│
│ │(星期五)│ │ │公司(臺北聯誼會)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8│94.11.11│94.12.28│ 12,485元 │樂美股份有限公司│
│ │(星期五)│ │ │(臺北華國大飯店)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9│94.11.20│94.12.28│ 8,779元 │寒舍餐旅管理顧問│
│ │(星期日)│ 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(臺 │
│ │ │ │ │北喜來登大飯店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50│94.11.12│94.12.28│ 1,904元 │寒舍餐旅管理顧問│
│ │(星期六)│ 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(臺 │
│ │ │ │ │北喜來登大飯店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51│94.11.13│95.01.04│ 15,730元 │男鹿股份有限公司│
│ │(星期日)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52│94.12.23│95.01.10│ 9,911元 │宏名興業股份有限│
│ │(星期五)│ │ │公司(臺北聯誼會)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53│94.12.20│95.01.10│ 27,081元 │宏名興業股份有限│
│ │(星期二)│ │ │公司(臺北聯誼會)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54│94.12.02│95.01.10│ 3,520元 │晶華國際酒店股份│
│ │(星期五)│ │ │有限公司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55│94.12.09│95.01.10│ 3,218元 │晶華國際酒店股份│
│ │(星期五)│ │ │有限公司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56│94.12.03│95.01.10│ 6,743元 │樂美股份有限公司│
│ │(星期六)│ │ │(臺北華國大飯店)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57│94.12.10│95.01.10│ 2,541元 │鼎鼎大飯店股份有│
│ │(星期六)│ │ │限公司(臺北遠東 │
│ │ │ │ │國際大飯店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58│94.12.15│95.01.10│ 15,836元 │昌和視聽歌唱股份│
│ │(星期四)│ │ │有限公司臺北旗艦│
│ │ │ │ │店(錢櫃KTV旗艦店│
│ │ │ │ │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59│94.12.12│95.01.10│ 2,464元 │原苑原本堝餐飲有│
│ │(星期一)│ │ │限公司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0│94.12.17│95.01.10│ 3,036元 │鼎極國際海鮮有限│
│ │(星期六)│ │ │公司(台南擔仔麵)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1│95.01.02│95.02.23│ 24,000元 │喜多村實業有限公│
│ │(星期一)│ │ │司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2│95.01.04│95.02.23│ 6,743元 │樂美股份有限公司│
│ │(星期三)│ │ │(臺北華國大飯店)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3│95.01.01│95.02.23│ 6,435元 │宏名興業股份有限│
│ │(星期日)│ │ │公司(臺北聯誼會)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4│95.01.14│95.02.23│ 6,633元 │宏名興業股份有限│
│ │(星期六)│ │ │公司(臺北聯誼會)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5│95.02.07│95.03.27│ 7,040元 │臺北喜來登大飯店│
│ │(星期二)│ │ │(4人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6│95.02.09│95.03.27│ 2,420元 │西華飯店 │
│ │(星期四)│ │ │(2人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7│95.02.18│95.03.27│ 5,643元 │樂美股份有限公司│
│ │(星期六)│ │ │(臺北華國大飯店)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8│95.02.19│95.03.27│ 4,070元 │晶華國際酒店股份│
│ │(星期日)│ │ │有限公司(2人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9│95.02.04│95.03.27│ 7,810元 │鼎鼎大飯店股份有│
│ │(星期六)│ │ │限公司(臺北遠東 │
│ │ │ │ │國際大飯店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70│95.02.25│95.03.27│ 2,722元 │狸御殿食品有限公│
│ │(星期六)│ │ │司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71│95.03.18│95.04.14│ 5,280元 │狸御殿食品有限公│
│ │(星期六)│ │ │司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72│95.03.05│95.04.14│ 3,053元 │晶華國際酒店股份│
│ │(星期日)│ │ │有限公司(3人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73│95.03.09│95.04.14│ 4,312元 │晶華國際酒店股份│
│ │(星期四)│ │ │有限公司(4人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74│95.03.17│95.04.14│ 7,700元 │六福皇宮 │
│ │(星期五)│ │ │(2人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75│95.03.26│95.04.14│ 3,053元 │晶華國際酒店股份│
│ │(星期日)│ │ │有限公司(3人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76│95.04.02│95.05.17│ 7,513元 │樂美股份有限公司│
│ │(星期日)│ │ │(臺北華國大飯店)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77│95.04.05│95.05.17│ 34,287元 │樂美股份有限公司│
│ │(星期三)│ │ │(臺北華國大飯店)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78│95.04.16│95.05.17│ 3,053元 │晶華國際酒店股份│
│ │(星期日)│ │ │有限公司(3人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79│95.05.03│95.06.09│ 3,201元 │晶華國際酒店股份│
│ │(星期三)│ │ │有限公司(3人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80│95.05.04│95.06.09│ 1,176元 │晶華國際酒店股份│
│ │(星期四)│ │ │有限公司(2人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81│95.05.05│95.06.09│ 2,937元 │晶華國際酒店股份│
│ │(星期五)│ │ │有限公司酒店(4 │
│ │ │ │ │人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82│95.05.08│95.06.09│ 1,528元 │晶華國際酒店股份│
│ │(星期一)│ │ │有限公司(2人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83│95.05.11│95.06.09│ 2,376元 │晶華國際酒店股份│
│ │(星期四)│ │ │有限公司(2人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84│95.05.13│95.06.09│ 6,600元 │晶華國際酒店股份│
│ │(星期六)│ │ │有限公司(3人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85│95.05.14│95.06.09│ 8,800元 │晶華國際酒店股份│
│ │(星期日)│ │ │有限公司(4人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86│95.05.17│95.06.09│ 20,042元 │樂美股份有限公司│
│ │(星期三)│ │ │(臺北華國大飯店)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87│95.05.20│95.06.09│ 2,588元 │狸御殿食品有限公│
│ │(星期六)│ │ │司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88│95.05.17│95.06.09│ 1,683元 │太平洋崇光百貨 │
│ │(星期三)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89│95.06.13│95.07.13│ 2,640元 │晶華國際酒店股份│
│ │(星期二)│ │ │有限公司(3人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90│95.06.15│95.07.13│ 2,299元 │晶華國際酒店股份│
│ │(星期四)│ │ │有限公司(2人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91│95.06.21│95.07.13│ 15,631元 │華國大飯店股份有│
│ │(星期三)│ │(現金交易)│限公司(12人,顏 │
│ │ │ │ │萬進訂位桂華廳 │
│ │ │ │ │VIP3號房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92│95.06.07│95.07.13│ 16,921元 │宏名興業股份有限│
│ │(星期三)│ │ │公司(臺北聯誼會)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合計 │1,040,251元 │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