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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2068 號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99 年 03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商業會計法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98年度訴字第20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甲○○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九十八 年度偵字第一○七五八號),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均先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,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之旨,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 後,本院合議庭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後,判決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,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,而填製會計 憑證,處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 佰元折算壹日,減為有期徒刑叁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事 實 一、甲○○於民國九十二年起,擔任漫遊資訊有限公司(原址設 臺北縣板橋市○○街○○號,後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遷 址至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號六樓之五,下稱漫遊公 司。又漫遊公司嗣於九十三年十月四日更名為志祥國際有限 公司,起訴書就漫遊公司部份均誤載為志祥國際有限公司, 此業據實行公訴全程到庭之檢察官於本院九十九年三月十五 日審理時當庭以言詞更正)之實際負責人,明知漫遊公司與 如附表所示之公司並無銷貨之事實,竟與名義負責人乙○○ (俟到案後另行審結)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 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之聯絡,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,連續 多次填製如附表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五十七紙,分 別交付予如附表所示之公司,作為進項憑證,由如附表所示 之公司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營業稅時,持如附表所示之統一 發票會計憑證五十七紙用以申報扣抵進項稅額,以此不正當 方法幫助如附表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計新臺幣(下同 )七十萬四千六百十元,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 公平及正確性。 二、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(下稱北區國稅局)移送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(下稱臺北地檢署)檢察官偵查起訴。 理 由 一、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: 上開事實一之部分,業據被告甲○○於本院九十九年三月十 五日審理時供承不諱(本院當日審判筆錄參照),並有北區 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、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不實統一發 票派查表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、新光銀行江子 翠分行歷史交易明細、漫遊公司之歷次公司變更登記表、漫 遊公司涉嫌開立不實銷項發票明細表各一份在卷可證(偵卷 ㈠第五頁至第二十頁、第二六頁至第四五頁、第五六頁至第 八二頁,偵卷㈡第七十頁至第九十頁參照),是由上開補強 證據,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,堪以採信。本件 事證明確,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。 二、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: ㈠比較新、舊法: ⒈查被告甲○○行為後,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 ,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。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,適用 行為時之法律,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,適用最有 利於行為人之法律,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茲本條係 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,本身 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,於新法施行後,應一律適用新法第 二條第一項之規定,為「從舊從輕」之比較。而本次法律變 更,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、未遂犯、想像競合犯、牽 連犯、連續犯、結合犯,以及累犯加重、自首減輕暨其他法 定加減原因(如身分加減)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,綜其全部 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(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 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)。茲就本件適用新舊法 比較之情形分論如下: ⑴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雖未修正,惟其法定刑 除有期徒刑及拘役外,尚有罰金刑,而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條之法定刑亦有罰金刑,而修正後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 既已將罰金刑之最低額由銀元一元即新臺幣三元,提高為新 臺幣一千元,比較新、舊法結果,自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 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。 ⑵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,被告之數犯罪行為 ,於新法施行後,應予分論併罰。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 之變更,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,自屬法律有變 更,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,比較新、舊法結果,自以修 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。 ⑶刑法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,則被告所犯各 罪,應予分論併罰。比較新、舊法結果,以被告行為時之法 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,較有利於被告。 ⑷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關於無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之共犯規 定,由原條文:「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,其共同 實施或教唆幫助者,雖無特定關係,仍以共犯論」,修正為 :「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,其共同實行、教唆或 幫助者,雖無特定關係,仍以正犯或共犯論。但得減輕其刑 」,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,比較新、舊法結果,以修正 後新法之規定,對被告較為有利。 ⑸綜合上開法律修正前、後之比較,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 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「從舊從輕」原則,適用修正前之 法律,對被告較為有利,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相關規定。 ⒉又查被告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如附表一所示不實之統一發 票之行為後,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「商業負 責人、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 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:一、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,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。」,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 四日修正公布,並自公布日施行,修正後之商業會計法第七 十一條第一款規定「商業負責人、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 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:一、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,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。 」,新舊法比較結果,應以行為時法即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 修正公布,同年月二十一日生效施行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條第一款規定對被告為有利,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,自應適用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公布,同年月二十一日 生效施行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登載不實會計憑 證罪規定處斷。 ㈡再按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,統一發票為營業人銷售貨物 或勞務予買受人之會計憑證。核被告所為,係犯修正前商業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。又營利事 業銷貨統一發票,既屬於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所指商業會計 憑證之一種,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,即應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,該罪與刑 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屬法規競合關係,依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,應優先適用前者之罰則規定(最 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六七九二號判決意旨參照),是 關於填製統一發票部分,不再論以刑法第二百十六條、第二 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,併此敘明。 ㈢被告係無公司負責人身分之人,而與有公司負責人身分之乙 ○○共同實施本件犯罪,為身分犯,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 一條第一項規定,論以共同正犯。 ㈣被告就上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 稅捐等犯行,均時間緊接,方法相同,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 之罪,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為之,均為連續犯,依修正前刑 法第五十六條規定,各以一罪論,並均加重其刑。 ㈤被告上開所犯之連續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及連續幫助他人以 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之間,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,依修 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,應從較重之連續登載不實會計 憑證罪處斷。 ㈥爰審酌被告違背法令,以虛開發票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, 影響國家課稅之正確性及公平性甚鉅,惟其犯後坦承犯行, 非無悔意,態度良好,兼衡其智識程度、品行,等一切情狀 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。 ㈦另查被告犯罪之時間,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 犯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所定之減刑條 件,應依該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,減其宣告 刑二分之一,又其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,修正前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(現已廢止)規定,就其原定 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,則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,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,經折算為新臺幣後,應以 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。惟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之 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則規定:「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,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之宣告者,得以新臺幣一千元、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, 易科罰金。」,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,以九十 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,較有利於被告,亦應 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,定其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、第二百 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,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公布,同年月二 十一日生效施行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,稅捐稽徵法第 四十三條,刑法第十一條前段、第二條第一項,修正前刑法第三 十一條第一項、第五十六條、第五十五條、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 段,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 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,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 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七條、第九條,判決如主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謝憲杰到庭執行職務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詩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)「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(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公佈,同年月 二十一日生效施行) 商業負責人、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: 一、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,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。 二、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、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。 三、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、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。 四、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,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。 五、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,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。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、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。 稅務人員、執行業務之律師、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,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 ,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。 附表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銷項公司 │開立日期│發票字軌號碼│ 銷售額 │ 逃漏稅額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華計有限公司 │93.01. │XU00000000 │ 63,000│ 3,15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同上 │93.01 │XU00000000 │ 182,000│ 9,1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3 │同上 │93.02 │XU00000000 │ 195,000│ 9,75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4 │同上 │93.02 │XU00000000 │ 191,400│ 9,57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5 │同上 │93.02 │XU00000000 │ 63,000│ 3,15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6 │同上 │93.02 │XU00000000 │ 126,000│ 6,3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7 │同上 │93.02 │XU00000000 │ 142,500│ 7,125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8 │商貿國際企業有限公司│93.05.04│ZU00000000 │ 250,000│ 12,5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9 │同上 │93.05.06│ZU00000000 │ 252,000│ 12,6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10 │同上 │93.05.10│ZU00000000 │ 363,000│ 18,15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11 │同上 │93.05.17│ZU00000000 │ 135,100│ 6,755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12 │瑞彼特企業有限公司 │93.05 │ZU00000000 │ 155,590│ 7,78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13 │同上 │93.05 │ZU00000000 │ 123,970│ 6,199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14 │延巨股份有限公司 │93.06.03│ZU00000000 │ 555,000│ 27,75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15 │同上 │93.06.10│ZU00000000 │ 370,000│ 18,5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16 │安德印刷股份有限公司│93.03.02│YU00000000 │ 264,000│ 13,2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17 │同上 │93.03.02│YU00000000 │ 217,800│ 10,89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18 │同上 │93.03.04│YU00000000 │ 240,000│ 12,0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19 │同上 │93.03.04│YU00000000 │ 230,400│ 11,52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20 │同上 │93.03.06│YU00000000 │ 174,000│ 8,7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21 │同上 │93.03.06│YU00000000 │ 247,950│ 12,398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22 │同上 │93.04.02│YU00000000 │ 252,000│ 12,6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23 │同上 │93.04.02│YU00000000 │ 220,500│ 11,025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24 │同上 │93.04.04│YU00000000 │ 184,000│ 9,2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25 │同上 │93.04.04│YU00000000 │ 257,600│ 12,88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26 │同上 │93.04.07│YU00000000 │ 217,500│ 10,875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27 │同上 │93.04.07│YU00000000 │ 234,900│ 11,745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28 │樂城興業有限公司 │93.01 │XU00000000 │ 126,000│ 6,3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29 │同上 │93.01 │XU00000000 │ 330,000│ 16,5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30 │同上 │93.01 │XU00000000 │ 184,000│ 9,2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31 │同上 │93.01 │XU00000000 │ 137,400│ 6,87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32 │同上 │93.02 │XU00000000 │ 336,000│ 16,8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33 │同上 │93.02 │XU00000000 │ 450,846│ 22,543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34 │同上 │93.02 │XU00000000 │ 414,240│ 20,712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35 │同上 │93.02 │XU00000000 │ 383,130│ 19,157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36 │同上 │93.02 │XU00000000 │ 151,800│ 7,59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37 │同上 │93.02 │XU00000000 │ 399,900│ 19,995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38 │同上 │93.02 │XU00000000 │ 336,000│ 16,8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39 │同上 │93.02 │XU00000000 │ 236,000│ 11,8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40 │同上 │93.03 │YU00000000 │ 443,920│ 22,196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41 │同上 │93.03 │YU00000000 │ 103,500│ 5,175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42 │同上 │93.03 │YU00000000 │ 114,700│ 5,735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43 │同上 │93.04 │YU00000000 │ 237,500│ 11,875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44 │同上 │93.05 │ZU00000000 │ 433,512│ 21,676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45 │同上 │93.05 │ZU00000000 │ 108,800│ 5,44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46 │同上 │93.05 │ZU00000000 │ 182,236│ 9,112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47 │同上 │93.06 │ZU00000000 │ 119,000│ 5,95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48 │同上 │93.06 │ZU00000000 │ 198,000│ 9,9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49 │同上 │93.06 │ZU00000000 │ 220,000│ 11,0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50 │同上 │93.06 │ZU00000000 │ 210,000│ 10,5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51 │同上 │93.07 │AW00000000 │ 419,058│ 20,953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52 │同上 │93.07 │AW00000000 │ 380,943│ 19,047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53 │同上 │93.07 │AW00000000 │ 363,560│ 18,178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54 │同上 │93.08 │AW00000000 │ 298,890│ 14,945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55 │同上 │93.08 │AW00000000 │ 337,560│ 16,878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56 │格至貿易有限公司 │93.05 │ZU00000000 │ 273,000│ 13,65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57 │同上 │93.06 │ZU00000000 │ 254,410│ 12,721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計│ │ │ │14,092,115│ 704,610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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