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2215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違反藥事法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98年度訴字第22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鄭志成       黃國統 選任辯護人 林堡欽律師 被   告 涂碧美       謝佳儐       靖辰生技貿易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      郭旆辰 被   告 金法喜醫學生技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 鍾法喜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淑惠律師 被   告 正福興國際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 王豐助 被   告 王照雄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祖麟律師 被   告 奉友銀 選任辯護人 陳孟彥律師       蕭萬龍律師       張百欣律師 被   告 葛蘭蒂生技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 林朝智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明輝律師 被   告 萬懿德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被告等所犯係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,其等於審理程序、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。 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周玉琦 法 官 王惟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