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15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鄭志成
黃國統
選任辯護人 林堡欽
律師
被 告 涂碧美
謝佳儐
靖辰生技貿易有限公司
兼代表人
郭旆辰
被 告 金法喜醫學生技有限公司
兼代表人 鍾法喜
上二人共同
選任辯護人 林淑惠律師
被 告 正福興國際生活事業有限公司
兼代表人 王豐助
被 告 王照雄
上三人共同
選任辯護人 李祖麟律師
被 告 奉友銀
選任辯護人 陳孟彥律師
蕭萬龍律師
張百欣律師
被 告 葛蘭蒂生技有限公司
兼代表人 林朝智
上二人共同
選任辯護人 林明輝律師
被 告 萬懿德
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
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
審判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等所犯係死刑、
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
有
期徒刑以外之罪,其等於審理程序、
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
為有罪之陳述,本院認為
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
簡式審判
程序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
法 官 周玉琦
法 官 王惟琪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吳俊龍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