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98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
原 告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昭弘
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
律師
楊宗翰律師
被 告 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陳主望
被 告 張心望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
羅明通律師
被 告 維思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莊旭弘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莊旭弘
被 告 甘達福
上列被告因被訴違反
著作權法案件(99年度智易字第73號),經
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
聲請均駁回。
事 實
一、原告方面: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
起訴狀
所載。
二、被告則以:答辯如書狀所載,
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刑事訴訟
諭知無罪、免訴、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
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
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、陳主望、張心望、維思資
訊股份有限公司、莊旭弘、甘達福等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等之
案件,業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587號刑事判決判決無罪。
是原告之訴,依
上揭規定,其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。又原
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,亦失所附麗,爰併予駁
回之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
法 官 周玉琦
法 官 王惟琪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
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
送達後10日
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。
書記官 吳俊龍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