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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附民字第 475 號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9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 99年度附民字第475號 原   告 華杏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麗群 原   告 華都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紹宏 共   同 自訴代理人 陳淑貞律師 被   告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 楊榮川 代理人 被   告 黃惠娟       胡天如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,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︰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事 實 一、原告聲明求為判決: ⑴被告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其所出版,尚未售出, 內含「她的職業是護士」、「野地裡的一朵小白花」、「當 重症護理碰到安寧照護時」及「賽跑」等4篇文章之「醫護 文學選讀」一書全部收回並銷燬。 ⑵被告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將來出版之「醫護文學選讀 」一書 或其他、刊物,不得將上開4篇文章收錄在內。 ⑶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華杏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拾肆萬 元、連帶給付原告華都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新台幣捌萬元,及 均自起訴繕本送達被告之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5%計算 之利息。 ⑷被告等應連帶負擔費用,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內容 全部,以不小於12號字體大小之篇幅,登載於聯合報、自由 時報、蘋果日報各壹日。 ⑸第3項、第4項部分,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其陳述 略如自訴狀所載。 二、被告聲明求為判決: 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⑵如受不利判決,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。 理 由 一、按刑事訴訟知無罪、免訴、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,業經刑事判決諭知部分 無罪、部分不受理在案,根據首揭說明,原告之訴自應予以 駁回,其假執行聲請,亦失所附麗,應一併駁回。 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楊台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 書記官 劉俊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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