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99年度附民字第475號
原 告 華杏出版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麗群
原 告 華都文化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紹宏
共 同
自訴代理人 陳淑貞
律師
被 告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
被告兼法定 楊榮川
代理人
被 告 黃惠娟
胡天如
上列被告因違反
著作權法案件,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
附帶民事訴訟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︰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
聲請均駁回。
事 實
一、原告聲明求為判決:
⑴被告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其所出版,尚未售出,
內含「她的職業是護士」、「野地裡的一朵小白花」、「當
重症護理碰到安寧照護時」及「賽跑」等4篇文章之「醫護
文學選讀」一書全部收回並銷燬。
⑵被告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將來出版之「醫護文學選讀
」一書 或其他、刊物,不得將上開4篇文章收錄在內。
⑶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華杏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拾肆萬
元、連帶給付原告華都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新台幣捌萬元,及
均自
起訴狀
繕本送達被告之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5%計算
之利息。
⑷被告等應連帶負擔費用,將本件民事最後
事實審判決書內容
全部,以不小於12號字體大小之篇幅,登載於聯合報、自由
時報、蘋果日報各壹日。
⑸第3項、第4項部分,原告願供擔保請准
宣告假執行。其陳述
略如自訴狀
所載。
二、被告聲明求為判決:
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⑵如受不利判決,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
諭知無罪、免訴、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
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
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,業經刑事判決
諭知部分
無罪、部分不受理在案,根據
首揭說明,原告之訴自應
予以
駁回,其假執行聲請,亦失所附麗,應一併駁回。
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
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正龍
法 官 陳慧萍
法 官 楊台清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
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。
書記官 劉俊源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