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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事聲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2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聲明異議(返還提存物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事聲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湳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若白 相 對 人 倢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本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環提存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9日所 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「兼法定代理人葛本立」之記載,應更正 為「法定代理人葛本立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康翠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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