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事聲字第171號
聲 請 人 湳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若白
相 對 人 倢利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葛本立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返環
提存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9日所
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「兼法定代理人葛本立」之記載,應更正
為「法定代理人葛本立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康翠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