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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仲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選任仲裁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仲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發彩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鋇党固林 聲 請 人 銓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海水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丁榮聰律師 相 對 人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吳盛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仲裁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日所為選任詹森林為主任仲裁人之裁 定撤銷。 理 由 一、對於仲裁機構或法院依本章選定之仲裁人,除依本法請求 迴避外,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,仲裁法第14條定有明文。本 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0日裁定選任詹森林為本件仲裁 事件之主任仲裁人,詹森林於100年7月13日發函通知中華 民國仲裁協會,因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其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或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調解 委員或諮詢委員為由,而依仲裁法第16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 其迴避,詹森林同意相對人之主張而具狀辭任,核無不合予以准許。 二、依仲裁法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傅美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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